井筒冷热源有哪些规定?
时间:2023-12-03 21:00 点击: 次
冷热源形式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和供冷供热范围、用途、冷热负荷,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、环保政策等,经综合论证确定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宜采用工业余热和区域供热作为供热热源;
2.有矿井回风、矿井排水、疏干排水、工艺冷却水等可利用,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,可采用热泵机组回收低品位热能;
3.不具备本条第1款、第2款条件,可自建锅炉房供热;
4.矿井瓦斯量充足且满足锅炉燃烧用气指标时,自建锅炉房应选用燃瓦斯锅炉;
5.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,自建锅炉房宜选用燃气锅炉;
6.经可行性研究论证,附近电厂可作为供热热源时,前期建设的锅炉房应按临时锅炉房设计并应与电厂相适应;
7.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可行时,宜采用工业余热驱动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,无工业余热的可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;
8.夏热冬冷地区、干旱缺水地区的中、小型建筑,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、供热;
9.矿井回风、矿井排水、疏干排水等余热回收的热泵机组夏季可作为冷源供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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